close

          

挑唆訴訟罪與限制訴訟※  挑唆訴訟罪與限制訴訟挑唆訴訟罪與限制訴訟的成因雖然不同,但骨子裡的思考是一樣的,都是封建思想的再現,與現代的司法制度思想是不合的。我們的刑法有挑唆包攬訴訟罪,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:意圖漁利,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為挑唆保攬訴訟罪。這種行為的犯罪化起源於明清時代官府對民間訴師敵視態度,封建時代的官員心態,不喜歡民眾借打官司來解決糾紛,還有孔夫子「必也無訟乎」的理想。可是偏偏民間有一批以教人訴訟為業的訟師(棍),當然成為官府的眼中釘,欲除之而後快,所以有查禁訴師密本之類的著作之舉,到了民國,官員的封建心態依舊,挑唆包攬訴訟罪就很自然的走入刑法典。現在司法院的政策,一再修法限制人們對案件上訴第三審的權利,表面上的理由是訴訟案件增加太快太多,第三審的法律審人手不夠,所以必須限制人民上訴第三審的權利,骨子裡的思考還是封建思想的再現,不喜歡民眾借打官司來解決糾紛。封建時代為甚麼人民健訟?不是人民相信甚麼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高論,而是沒有其他管道可以討回公平,而打官司又是一套繁文縟節的咬文嚼字遊戲,目不識丁的老百姓自然把訟師視為救世主,官府越禁,訟師生意越好。這是市場供需法則現象,不是官府禁止訟師密本的印刷與流通就能達到無訟的目的。從明清兩朝司法檔案來看,官府禁訟是無法達到目的,健訟才是真實的寫照。法治時代為甚麼人民打官司?社會複雜糾紛多生,案件自然增加,而政府獨攬開法院的權利,卻怕人民來打官司,以訴訟案件增加太快太多,第三審的法律審人手不夠,限制人民上訴第三審的權利,比封建時代禁訟的措施更差。因為現代打官司是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。但是近年司法改革步驟,為減經法院訴訟負擔,法律除一再擴張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之範圍,還規定民事上訴第三審與刑事自訴案件都要強制律師代理。強制律師制度,從早期為保障被告人權,到近期卻可被用來作為限制人民訴訟權之方法,一種制度卻有二種妙要,我們的司法改革,有沒有走入歧途?為了紓解訟源,最高法院採取嚴格之法律審態度,對上訴第三審案件,幾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。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,等於說你這個律師的狀紙不及格,不是沒有理由,是連程式都不符合,這對律師而言,情何以堪?幾乎「為駁回而駁回」。世界所有實施司法審判制度的國家,他的最高法院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:案源增加太快,積案太多。如何解決最高法院積案問題,有的國家成立預審制度,先淘汰上訴顯無理由之案件,有的國家擴大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、採嚴格法律審,幾乎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將案件駁回。我國採擴大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方式,一方面修法擴大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、內部上採嚴格法律審,幾乎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將案件駁回,紓解訟源。另一方面卻對同一個案件多次發回,發回理由不一次指摘清楚,製造訟源。擴大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,此種以剝奪人民憲法上保障之訴訟基本人權作為紓解訟源之方式,可為反動之立法。最高法院此種以「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」態度不僅出現在刑事案件上,在民事事件上亦採同一態度,顯證最高法院內部有統一之共識。而在民事訴訟法在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增訂四百六十六條之一,規定上訴第三審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最高法院此種「駁回法院」之態勢,已陷律師於受委託當事人追究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險境,而引起律師界之反彈。

 

1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黃淑華 的頭像
    黃淑華

    Mazda

    黃淑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